工業區用地申請變更規劃審查收費標準

第一條:本標準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訂
      定之。

二條:申請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之審查費,其面積在0.5公頃以下者,每件新台 
   幣10,000元;0.5公頃以上者,每增加0.2公頃加收新台幣2,000元,不足
   0.2公頃者,以0.2公頃計算。

        申請人於申請案件受理中,增加用地變更規劃面積時,應按前項規定重
   新計算審查費,並補繳用地面積增加後審查費之差額;其減少用地變更
   規劃面積者,審查費不予退還。

第三條:依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申請變更者,其審查
   費準用前條規定。

四條:申請人應於申請時向各工業主管機關公告之受理單位繳交審查費。

    前項審查費,於申請案件審查終結後,繳交至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
        項規定設置之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或成立之專戶。

第五條:經工業主管機關認定無須辦理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者,其審查費無息
      退還。

第六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