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用地申請變更規劃審查收費標準
第一條:本標準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訂
定之。
第二條:申請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之審查費,其面積在0.5公頃以下者,每件新台
幣10,000元;0.5公頃以上者,每增加0.2公頃加收新台幣2,000元,不足
0.2公頃者,以0.2公頃計算。
申請人於申請案件受理中,增加用地變更規劃面積時,應按前項規定重
新計算審查費,並補繳用地面積增加後審查費之差額;其減少用地變更
規劃面積者,審查費不予退還。
第三條:依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申請變更者,其審查
費準用前條規定。
第四條:申請人應於申請時向各工業主管機關公告之受理單位繳交審查費。
前項審查費,於申請案件審查終結後,繳交至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
項規定設置之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或成立之專戶。
第五條:經工業主管機關認定無須辦理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者,其審查費無息
退還。
第六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