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環保中心係為督導所轄服務中心與聯合污水處理廠之環保業務。
第 六 條 服務中心係為辦理工業區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之管理維護及相關服務輔導事宜。
第 七 條 聯合污水處理廠係為操作營運一處以上工業區之獨立或聯合污水處理排放系統及辦理相關業務。
第 十四 條 工業區管理機構置高級專員、一等專員、組長、專員、會計員、組員、技術員、助理會計員、書記及僱用人員。
第 十六 條 工業區管理機構所需經費,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編製概算,送本局彙核編列預算,於完成法定程序後撥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