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中華民國61年3月9日行政院臺61經2162號令核定

中華民國61年3月31日經濟部經(61)工8895號令公布

中華民國67年8月15日行政院臺67經7410號函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67年10月13日經濟部經(67)工33803號函發布施行

中華民國69年6月18日行政院臺69經6897號函核定發布施行

中華民國74年9月4日行政院臺74經16531號令發布施行

中華民國80年10月7日行政院台80忠授字第11601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89年12月22日行政院台89孝授二字第17038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1年9月24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091006466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經濟部為加速工業區開發,健全工業區管理,特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設置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第三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發展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並以本部工業局為管理機關。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出售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時,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由承購人繳付之款項。

二、出售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時,超過成本之收入。

三、工業區內各使用人繳納之權利金、管理費、使用費、維護費或其他服務費。

四、依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所繳付之管理費。

五、工業區開發完成後之結餘款。

六、工業區開發之投資或參加投資於工業區相關服務性事業之投資收益。

七、工業區內使用人繳納之租金。

八、工業區開發貸款利息收入。

九、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政府編列預算撥充。

十一、其他有關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參加工業區開發之投資或融貸資金供工業區之開發。

二、參加投資於工業區相關之事業。

三、配合政策需要,投資開發工業區之公民營事業。

四、工業區內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之管理維護費。

五、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補償費。

六、工業區管理機構營運經費。

七、工業區相關研究規劃、宣導經費。

八、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長期未能租售,致租售價格超過附近使用性質相同者,其所增加開發成本利息之補貼。

九、有關工業發展或工業區設置之建設經費。

十、改善工業區內及受影響鄰近土地環境保護之經費。

十一、改善工業區聯外公共設施之經費。

十二、其他直接使用於工業區之支出。

第六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六條之一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七條    (刪除)。

第八條    (刪除)。

第九條    (刪除)。

第十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十二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十三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