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第十一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第十一條 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出租時,承租人應於核准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繳納第一期之租金及擔保金後,簽訂租賃契約,各該開發工業區之工業主管機關於契約簽訂後並應製發土地使用同意書。逾期未繳款視為放棄,原繳保證金不予發還。

前項擔保金計算方式,承租土地者以相當於個月租金之現金計算;承租建築物者以相當於二個月租金之現金計算之。

第一項租金應逐期按約定繳款日繳納,其擔保金於租約終止時,無息退還。

租賃契約,應向土地所在地管轄法院辦理公證,所需費用,由雙方平均負擔。

第十一條 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出租時,承租人應於核准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繳納第一期之租金及擔保金後,簽訂租賃契約,各該開發工業區之工業主管機關於契約簽訂後並應製發土地使用同意書。逾期未繳款視為放棄,原繳保證金不予發還。

前項擔保金計算方式,承租土地者以相當於個月租金之現金計算;承租建築物者以相當於二個月租金之現金計算之。

第一項租金應逐期按約定繳款日繳納,其擔保金於租約終止時,無息退還。

租賃契約,應向土地所在地管轄法院辦理公證,所需費用,由雙方平均負擔。

為因應「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即006688措施」之實施,原繳納三個月與租金同額之擔保金,恐無法擔保契約之履行,及負擔契約終止後地上物清除之費用,且為促使承租人於簽訂契約前審視租賃契約書內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防杜土地閒置,不當使用及避免廠商任意退租,節省政府行政成本,爰對承租工業區土地者,其原應繳擔保金,由相當於租金三個月之額度,修正為相當於租金六個月之額度。另承租建築物者,因無承租期間免租金之優惠,故維持其擔保金仍按二個月與租金同額之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