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第十一條條文修正總說明

    按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自八十年七月三日發布施行以來,迄今已陸續修正十一次,其修正方向均以協助廠商解決工業用地取得困難,及促進工業區土地利用為方向,現為因應「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006688措施」之實施,承租工業區土地者其原繳納三個月與租金同額之擔保金,恐無法擔保契約之履行,及負擔契約終止後地上物清除之費用,為促使承租人於簽訂契約前審視租賃契約書內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防杜土地閒置、不當使用及避免廠商任意退租,節省政府行政成本,爰擬具本辦法第十一條修正案,其修正重點為:針對承租工業區土地者,規範應繳交六個月與租金同額現金作為擔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