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第十一條條文

第十一條  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出租時,承租人應於核准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繳納第一期之租金及擔保金後,簽訂租賃契約,各該開發工業區之工業主管機關於契約簽訂後並應製發土地使用同意書。逾期未繳款視為放棄,原繳保證金不予發還。

前項擔保金計算方式,承租土地者以相當於六個月租金之現金計算;承租建築物者以相當於二個月租金之現金計算之。

第一項租金應逐期按約定繳款日繳納,其擔保金於租約終止時,無息退還。

租賃契約,應向土地所在地管轄法院辦理公證,所需費用,由雙方平均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