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屬於科學工業認定要點

一、     經濟部為認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屬於科學工業之範疇,特訂定本要點。

二、    公司生產之產品或提供之勞務項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認定為科學工業:

(一)屬於最近五年內核准進入科學工業園區生產之產品或提供之勞務項目或較該產品或勞務技術層次為高者。

(二)非屬科學工業園區內生產之產品或提供之勞務項目,但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五條有關產品或勞務項目之規定,且該公司最近三年或開始營業未達三年之研發經費占總營業收入淨額之平均值達百分之三以上者。

三、    新創立或尚未有生產實績之公司,其生產之產品或提供之勞務如屬高級技術工業產品之開發製造或研究發展者,得視為科學工業。

為就前項情形進行審查,得邀請學者專家協助之。

四、    公司適用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申請認定符合科學工業時,應審查載明公司生產之產品或提供之勞務項目之計畫書;適用第一項第二款者,應審查載明生產之產品或提供之勞務項目及該公司最近連續三年或開始營業未達三年之研發經費占總營業收入淨額之平均值;適用第點者,應審查載明計畫要點、產品技術、市場分析、營運目標、行銷策略、競爭狀況、生產製造、污染防治、經營團隊、財務計畫、風險分析及經濟效益之投資計畫書。

    經經濟部認定符合科學工業者,應於核准函載明自核發核准函次日起二年內有效,屆期失其效力。